(2017)皖032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蚌埠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丹,蚌埠三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801号原告:刘丹丹,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茂君,该公司经理。原告刘丹丹与被告蚌埠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2017年4月7日,原告刘丹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丹丹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