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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重庆亿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刘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丰达养殖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亿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亿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亿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山,田必鲜,田必静,吴宏艳,刘朋,刘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34号之一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2408455H。法定代表人:王晓天,经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丰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6269221-8。法定代表人:田必鲜,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亿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55676082-2。法定代表人:田必静,公司经理。被告:重庆亿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2554-X。法定代表人:田东山,公司经理。被告:重庆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1160459-9。法定代表人:田东山,公司经理。被告:重庆亿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组织机构代码:MA5U3RXX3。法定代表人:刘朋,公司经理。被告:田东山,男,生于1970年3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田必鲜,女,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田必静,女,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吴宏艳,女,生于1977年3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朋,男,生于1989年10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鑫,男,生于1986年6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丰达养殖有限公司、重庆亿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亿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亿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山、田必鲜、田必静、吴宏艳、刘朋、刘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向 勇审判员 句志荣审判员 黄兵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