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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超超与苏建武、朱月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超超,苏建武,朱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197号之二申请人:胡超超,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苏建武,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朱月华,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苏建武妻子。原告胡超超与被告苏建武、朱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超超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皖1003民初1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建武、朱月华在黄山市黄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1万元,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查封申请人胡超超的皖J×××××号大众小型客车,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胡超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超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建武、朱月华在黄山市黄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1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胡超超的皖J×××××号大众小型客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胡超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