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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959号原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法定代表人:弓天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萱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负责人:曹阳。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女,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员工。原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96元,由原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焕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