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奇兴、周家树、周家真、周家莲、汪李氏与被告雷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奇兴,周家树,周家真,周家莲,汪李氏,雷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278号原告:周奇兴,男,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陈河村*组。原告:周家树,男,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陈河村*组。原告:周家真,男,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陈河村*组。原告:周家莲,女,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金塘*组。原告:汪李氏,女,住四川省大邑县鹤鸣乡新民村*组。被告:雷建国,男,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金井*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491号。法定代表人彭长江。原告周奇兴、周家树、周家真、周家莲、汪李氏与被告雷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奇兴、周家树、周家真、周家莲、汪李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砚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