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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牛红军申请执行马秀山、田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军,马秀山,田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牛红军,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马秀山,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田小利,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秀山、田小利三十二万五千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