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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吕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吕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69号罪犯常吕义,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嘉桐刑初字第1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吕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常吕义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吕义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吕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吕义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