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仁俊与陈远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俊,陈远秀,吴仁俊,陈远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848号原告吴仁俊,男,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马达远、徐春红,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远秀,女,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书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吴仁俊诉被告陈远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吴仁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仁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仁俊撤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吴仁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运常审 判 员 罗荣标人民陪审员 张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