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璞、吴春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璞,吴春丽,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5号之一原告: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璞,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春丽,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建军,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璞、吴春丽、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云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施云辉审判员 郑玉爱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