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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0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高尚与周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尚,周世芳,吴成根,丁德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00393-6号申请执行人:陈高尚,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周世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吴成根,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丁德欢,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陈高尚与周世芳、吴成根、丁德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世芳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件权利人,尚有部分履行款未领取。而被执行人周世芳在本案中的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世芳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领取的履行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