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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与被告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XX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641号原告:王俊,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吉升,萧县赵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俊与被告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小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