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姜文珍与陈心德、陈爱薇、陈剑敏、陈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96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珍,陈心德,陈爱薇,陈剑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114民初9697号原告:姜文珍,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心德,住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理人:陈爱薇,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马道西村,系被告陈心德母亲。法定代理人:陈剑敏,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马道西村,系被告陈心德父亲。被告:陈爱薇,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剑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妙英,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文珍诉被告陈心德、陈爱薇、陈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友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761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陈爱薇、陈剑敏于2017年4月15日前共同赔偿75000元(不包括被告陈爱薇、陈剑敏已赔偿的14000元)给原告姜文珍;二、如被告陈爱薇、陈剑敏未有按时足额赔偿上述款项,原告姜文珍可按95000元的执行标的,扣减被告陈爱薇、陈剑敏已赔偿的款项(不包括被告陈爱薇、陈剑敏已赔偿的14000元)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在被告陈爱薇、陈剑敏赔偿完毕上述款项后,就原、被告双方产生的所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次纠纷互相追究对方责任;四、原告姜文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姜文珍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崔友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