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宏昌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宏昌,龙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5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宏昌,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横石水镇,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宏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宏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龙宏昌向曹某福承包了崩岗窝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龙宏昌于2016年11月雇请陈某华等人在崩岗窝山的“角洞”至“食水坑”山段砍伐林木,并将林木贩卖给张某秀。经韶关市曲江区林业局鉴定,“角洞”至“食水坑”被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1.5152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龙宏昌身上扣押了赃款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宏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通知书、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承包山林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平、陈某华、张某堂、李某古、张某秀、曹某福、梁某辉、黄某华、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龙宏昌的供述与辩解,韶曲农鉴字[2016](165)号被伐林木现场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宏昌未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宏昌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宏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爱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