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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同伟与胡敏成、胡克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同伟,胡敏成,胡克旺,张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513号原告:苏同伟,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敏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克旺,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均志,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苏同伟与被告胡敏成、胡克旺、张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苏同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同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苏同伟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