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德秀与时后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808号起诉人:刘德秀,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2017年3月30日,本院收到刘德秀的起诉状。起诉人刘德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分割被告时后海占有的土地3.09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刘德秀与时后海1992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6年6月离婚。离婚后时后海长期占用原告及长女土地6.187亩。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刘德秀虽提交霍邱县龙潭镇人民政府、霍邱县龙潭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霍邱县龙潭镇三里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用于证明其对时后海占用的田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但上述单位并非是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法定单位,起诉人刘德秀也未提供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等证据证实其有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德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金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