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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惠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决 定 书(2016)浙0424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三友村。被执行人:吴惠芬,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惠芬(2016)浙0424执22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惠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惠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