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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都文投资中心、王国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都文投资中心,王国维,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朱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都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N450室。法定代表人上海都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国维。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东山夏),组织机构代码:721022939。法定代表人朱之君。被执行人朱之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123号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都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025327.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50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国维、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朱之君款项人民币83175752.6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国维、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朱之君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