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和堂、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和堂,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堂,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银亮,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卜军红,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上诉人王和堂因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1日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分土地收储出让的函》,该函载明:经邢台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南郭路以东,钢铁路以西,泉南大街以南,中华大街以北的孔村列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670亩。本次申请收储位于规划范围内太行路以东、规划孔村路以西、泉南大街以南、茶棚沟以北一宗119.08亩国有土地,涉及邢台市2010年第二批次地,现省政府已批准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该地块已拆迁安置补偿到位,达到净地收储条件,请予以办理土地收储出让手续。原审认为,王和堂诉称要求确认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致函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致函行为仅为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行为,是土地收储出让行为的中间环节之一,并非对王和堂所占有土地进行收储的决定,不是法律规定的完整的行政行为,且并未侵害王和堂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王和堂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和堂的起诉。王和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的致函行为表象虽为公文往来,但公文往来也是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该公文出具的目的就是对包括上诉人并未得到补偿的土地在内的土地办理收储出让手续。上述行为影响、侵犯到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该致函行为虽为土地收储出让的中间环节之一,但并不能否定该致函行为系行政行为的事实。该致函行为的后果是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依据被上诉人的致函行为,办理了该宗土地的收储出让手续,致使上诉人最后的权利保障机会丧失,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上诉人的一审诉求是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的致函行为违法,一审裁定认定“该致函行为并非对上诉人所占有土地进行收储的决定”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关,以该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4、一审裁定认定该致函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完整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致函行为产生了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出让的法律效果,影响到了上诉人的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王和堂所诉的函件不具有可诉性。上诉人要求确认《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分土地收储出让的函》行为违法,该函是对太行路以东、规划孔村路以西、泉南大街以南、茶棚沟以北范围内土地现状情况的说明,是土地收储的中间环节,是行政机关之间正常的公文往来行为,并非是对土地收储的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函件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故王和堂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王和堂已经获得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王和堂早在2009年11月27日就与孔村村委会签订了两份旧村改造协议书,一份是旧房屋156.78平方米置换新楼房172.46平方米,一份是旧房屋122.08平方米置换新楼房134.29平方米(编号01142),其中置换的新楼房(172.46平方米)孔村社区2号楼1单元302室其已经入住;另一处为王和堂所诉的030727号房产,由于该房产产权所有人为王和堂的奶奶王香荣,王和堂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置换楼房,其弟弟王书堂、王建堂对此产权归属有异议,正在进行民事诉讼。为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孔村村委会暂时保留030727号房产置换的新楼房,未给王和堂使用,王和堂所称未获得相应补偿安置,实际为村委会暂时保管,待民事诉讼结案后归还,并不是未给予上诉人补偿安置。综上所述,王和堂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其房屋补偿安置已经到位,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分土地收储出让的函》是土地收储出让行为的中间环节,并未最终确定对涉案土地予以收储出让,并未对外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立超审判员 刘占魁审判员 柴学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简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