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2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成南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治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治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724刑初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南,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青海省治多县多彩乡,藏族,文盲,牧民,住治多县多彩乡达生村*组。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以治检公诉字2017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英青丹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成南驱车来到治多县加吉博洛镇曲那北路莫托江才家院外,趁莫托江才家无人之际,从车里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剪断大门上的锁进入院内,推开封闭式窗户潜入室内,将东屋里的两顶帐篷及帐篷杆子搬进自己的皮卡车内。被告人离开现场又驱车来到治多县治渠街同卡轮胎店门前,用断线钳剪断店门上的挂锁,进入店内盗取7条汽车轮胎。被盗轮胎中其中三条被告人安装在了自己的皮卡车上。2016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被告人成南在治多县虫草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作案工具皮卡车一辆、断线钳一把,赃物帐篷两顶、轮胎7条。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将三条轮胎予以了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经玉树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估价为人民币8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达8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吉奥皮卡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三、随案移交的帐篷两顶、轮胎四条,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桑 吉 措审 判 员 金安扎西人民陪审员 吉桑娘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伊西措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