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倪建桐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建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55号罪犯倪建桐,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建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倪建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周超、翁科华,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倪建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建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五分,获得二〇一三、二O一六年监狱表扬,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折算为5160分,表扬八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20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龙岩监狱提请罪犯倪建桐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建议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倪建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建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