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红岸与赵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岸,赵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132-3号原告:徐红岸,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鹤峰县,被告:赵芮,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红岸诉被告赵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鄂2828民初1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赵芮在邮政储蓄银行走马支行62×××60卡号上的存款49000元。原告徐红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已撤回起诉,其上述保全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芮在邮政储蓄银行走马支行62×××60卡号上存款49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10元,由原告徐红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