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宏、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陈居茂,官承明,陈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官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居茂,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永安市。被执行人:官承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金兰,女,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陈居茂、官承明、陈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旭达工贸有限公司、陈居茂、官承明、陈金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7执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文鸿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