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明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明河,邱秋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平,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清,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明河,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秋香,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禄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明河、邱秋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雅典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