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继红与高天恩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继红,高天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任继红被执行人高天恩上列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南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中全审 判 员 宋彩霞审 判 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