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晏福海与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福海,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晏福海,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232号原告:晏福海,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腰坪居委腰坪林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南段大昌综合楼408室。法定代表人:刘文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让,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神鹿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新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新街,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原告晏福海与被告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晏福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福海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晏福海负担。审判员 王哲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