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艳涛与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涛,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异2号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解放路支行,地址:延吉市。负责人:王鹏,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钟学,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冬,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艳涛,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曲元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忠泽,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申请执行人刘艳涛与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解放路支行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解放路支行以对方同意返还质保金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解放路支行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工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解放路支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钟浩审判员 徐丽华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莲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