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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荣卫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荣卫庆,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荣卫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080号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责人:王磊住所地:河南省(海域迪亚庄园)。委托代理人闫凌霄,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荣卫庆,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关于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荣卫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