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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35号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57102572XC。法定代表人:张社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1121673X。法定代表人:梁高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全,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时,原告因经营困难,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决定准予缓交至一审结束。2017年2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要求原告交纳诉讼费,可其未交。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原告在缓交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不交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亚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