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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熊军,唐昭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2号。法定代表人戴建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艺丹,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熊军,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唐昭箐,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军、唐昭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军、唐昭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军名下的位于灌阳县灌阳镇新华路原种子公司4栋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桂房证字第0003352号;土地证号:灌(房改)国用(2011)第8**号]房屋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军名下的位于灌阳县灌阳镇新华路原种子公司4栋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桂房证字第0003352号;土地证号:灌(房改)国用(2011)第8**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