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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孙志芹、孙志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孙志芹,孙志英,孙晶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319-1号原告:张秀兰,女,193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孙志芹,女,60岁,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孙志英,女,56岁,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孙晶梅,女,48岁,汉族,农民,住吴桥县。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孙志芹、孙志英、孙晶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秀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孙晶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对孙晶梅的起诉。审判员  高燕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