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莉与王长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王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289号原告:王莉,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长根,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莉与被告王长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