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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莉与王长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王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289号原告:王莉,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长根,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莉与被告王长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