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卫与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尚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072号原告:张卫,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志,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卫诉被告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静书记员 胡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