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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卫与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尚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072号原告:张卫,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志,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卫诉被告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静书记员  胡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