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显忠与张三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显忠,张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袁显忠,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三华,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袁显忠与张三华(2016)吉2403民初121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三华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3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清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