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冲、张龙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冲,张龙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冲,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龙州,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龙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第四轮后查封,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系轮后查封暂时无法评估拍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2020年3月14日查封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续封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