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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秀君诉张启飞、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27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对原告孙秀君与被告张启飞、被告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3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误写为孙启飞”补正为“张启飞”。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