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秀君诉张启飞、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27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对原告孙秀君与被告张启飞、被告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3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误写为孙启飞”补正为“张启飞”。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