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俊与王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王伟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8号原告:杨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鹏,其他情况不详。杨俊与王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杨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俊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杨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