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琪丽与郑大宏、杨荣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琪丽,郑大宏,杨荣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2695号原告:赵琪丽,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工,住平果县。被告:郑大宏,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工,住平果县。被告:杨荣澄,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中铝工业服务公司职工,住平果县铝业公司含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琪丽、郑大宏诉被告杨荣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琪丽、郑大宏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琪丽、郑大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琪丽、郑大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琪丽、郑大宏负担。审判员 黄河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宇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