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联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26民初18号原告:陈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原告陈联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联发诉称,2016年7月30日10时39分,原告驾驶湘D698**小型普通客车从祁东县风石堰镇街上往祁东县风石堰和平村方向行驶至祁东县风石堰毛坪村10组地段时,遇受害人龙公民驾驶湘D678**普通二轮摩托车迎面驶来,因龙公民驾驶机动车往右变道,原告驾车往左避让,龙公民驾车又突然驶回原道,两车相撞,致龙公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而原告陈联发与受害人龙公民负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9月23日,祁东县交警大队也对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由原告赔偿各种损失326000元,被告就理赔部分进行了赔偿,但就是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5000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未予出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联发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陈联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健审 判 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