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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执字第1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博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易国瑶、李东辉、罗阳、吕定音、湖南易通广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博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易国瑶,李东辉,罗阳,吕定音,湖南易通广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雨执字第131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博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国瑶,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东辉,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阳,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定音,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易通广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博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国瑶、李东辉、罗阳、吕定音、湖南易通广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东辉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湘春路口南侧大地金墅(原金墅村)1栋722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屋经三次拍卖后流拍,现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华 波审判员 邹 智 军审判员 王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