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灵与周树年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周树年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24号原告周灵,女,1963年4月2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周树年,男,1978年9月1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灵诉被告周树年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