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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灵与周树年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周树年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24号原告周灵,女,1963年4月2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周树年,男,1978年9月1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灵诉被告周树年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