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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和文与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和文,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方和文,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组织机构代码K1650009-9。法定代表人:汪信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方和文与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