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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静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静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刑初37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静,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成武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4年2月2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静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頔、郭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静的丈夫王某因给他人担保,被刘建龙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4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以(2013)成民初字第16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某所有的2000只鸭子,田静代为签收。后被告人田静在明知其饲养的800余只鸭子已被裁定查封的情况下,伙同孙某(已判决)将鸭子拉至单县销售,且拒不将出售鸭子的钱款交与成武县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证明、刑事判决书、成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成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6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证人付某、孙某、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静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处置的鸭子款已通过他人交至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静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