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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1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博飞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130号之二被执行人韩博飞,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韩博飞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08刑终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韩博飞罚金400000元,违法所得1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博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查询韩博飞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博飞银行存款12550元。未发现韩博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韩博飞入监服刑,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00000元,已执行12550元,余下1687450元未履行,对于被执行人韩博飞应缴罚金,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韩博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立案庭将重新立案���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刑终1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