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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汤世宏、吴学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世宏,吴学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5号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S区07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金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柳霞,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汤世宏,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吴学强,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世宏、吴学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汤世宏、吴学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210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29元,由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