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代洪与黄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洪,黄梦梁,张代洪,黄梦梁,张代洪,黄梦梁,张代洪,黄梦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42号原告:张代洪,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梦梁,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洪诉被告黄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张代洪负担。审判长 郑 伟审判员 罗倩茹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