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代洪与黄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洪,黄梦梁,张代洪,黄梦梁,张代洪,黄梦梁,张代洪,黄梦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42号原告:张代洪,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梦梁,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洪诉被告黄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张代洪负担。审判长 郑 伟审判员 罗倩茹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