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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一鸣与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鸣,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一鸣,男。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一鸣与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50.00元;2、2016年6月29日起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76000.00元。3、支付迟延期间的履行利息;4、执行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254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