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邹长珍与毛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长珍,毛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78号原告邹长珍,女,生于1972年5月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身份证住址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成祥,男,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恩施市,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邹长珍诉被告毛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邹长珍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交纳9465元,由原告邹长珍负担。审判员 聂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