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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吴某与袁某1、袁某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袁某1,袁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英国。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1,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2,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朱某某、吴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1、袁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3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某某、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