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柴洁诉四川全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洁,四川全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350号原告:柴洁,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告:四川全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柴洁诉被告四川全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50元,由柴洁负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