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正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正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华立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034号原告:佛山市正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创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渝峰,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英,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超盈。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昭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351.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医疗器械货物,原告接收被告订单后如约供货,并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支付货款,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351.5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信息查询资料(打印件)。2.狮山华立医未到账发票清单(原件)。3.普通发票签收单11份(原件)、发票11份(复印件)、销售单41份(复印件)、销售退单3份(复印件)。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医疗器械。2016年1月11日至12月7日期间,原告向被告送货价值共78351.5元,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因被告未能清偿上述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78351.5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8351.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正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79.3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